2009台灣國際品牌價值調查之廠商資格條件
1.具備品牌精神:以自有品牌做為產品或服務之表徵,使顧客或消費者可由該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認知其品牌
2.符合下列「台灣品牌」之條件:
總公司設立在台灣之企業所擁有的品牌,且該品牌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完成商標權註冊 或
品牌為台灣人(自然人或法人)所創立且為台灣企業所擁有,且該品牌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完成商標權註冊
註:台灣企業包括其海內外關係企業或集團公司
3.發行與營收條件
必須為海內外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,年合併營收新台幣50億以上
註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廠商亦可主動報名參加
國內外公開上市上櫃公司,其子公司發展品牌且品牌年營收達新台幣30億元者
國內外公開上市上櫃公司或公開發行公司,且品牌年營收達新台幣30億元者
4.品牌為重點業務:年度品牌營收必須高於年營收20%,且最近3年品牌經營至少一年獲利
5.國際化:品牌營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是來自台灣以外市場